项目 |
现行政策 |
修订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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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制定之目的为促进PearlAbyss Taiwan Corp.游戏之使用,进而规定相关限制事项及会员之权利及义务等事项,当会员按下「同意」按钮完成会员登录程序时,即视为已熟知并同意本契约之内容。另外,因本条款将不定期进行修正/变更,为保护会员之使用权益,请定期阅览本条款相关公告事项。 |
本条款制定之目的为促进PearlAbyss Taiwan Corp. 及其关係企业或子公司游戏之使用,进而规定相关限制事项及会员之权利及义务等事项,当会员按下「同意」按钮完成会员登录程序时,即视为已熟知并同意本契约之内容。另外,因本条款将不定期进行修正/变更,为保护会员之使用权益,请定期阅览本条款相关公告事项。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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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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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款制定之目的为规定PearlAbyss Taiwan Corp.(以下称为「PearlAbyss」 或是「公司」)提供之PearlAbyss Taiwan Corp.游戏服务用户(以下称为「会员」)与公司间之游戏服务使用相关基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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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目的
- 本条款制定之目的为规定PPearlAbyss Taiwan Corp. 及其关係企业或子公司(以下称为「PearlAbyss」 或是「公司」)提供之PearlAbyss Taiwan Corp. 及其关係企业或子公司游戏服务用户(以下称为「会员」)与公司间之游戏服务使用相关基本事项。惟当会员是透过Steam平台及帐户下载、安装、注册、使用本游戏服务时,该会员应同时遵守于该平台网页中所示有关本游戏服务之「最终使用者授权协议」以及Steam平台相关规範条款;当「最终使用者授权协议」与本服务使用条款约定内容有冲突时,应以「最终使用者授权协议」约定内容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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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三. 公司资讯等之提供
公司应将下列各所列事项标示于游戏服务初期画面或于游戏服务官方网页上公告,使游戏服务使用会员得轻易阅览,惟得依照个人资料处理办法与条款採取透过连结画面之方式让会员知悉。 (1)商号: 珍艾碧丝有限公司 PearlAbyss Taiwan Corp. (2)代表人: 夫珉 (3)营业所在地: 台北市中山区民权东路三段35号11楼 (4)网页: https://www.blackdesert.com.tw/ (5)电话、传真号码: (02)2547-1713、(02)2547-1783 (6)统一编号: 52437742 [消费争议处理申诉(客服)] 1.网页: https://tw.pearlabyss.com/Support/Start/Index/PC [条款] 1. 个人资料处理办法 2. 服务使用条款(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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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资讯等之提供
公司应将下列各所列事项标示于游戏服务初期画面或于游戏服务官方网页上公告,使游戏服务使用会员得轻易阅览,惟得依照个人资料处理办法与条款採取透过连结画面之方式让会员知悉。 (1)商号: 珍艾碧丝有限公司 PearlAbyss Taiwan Corp. (2)代表人: 夫珉 (3)营业所在地: 台北市中山区民权东路三段35号11楼 (4)网页: https://www.blackdesert.com.tw/ (5)电话、传真号码: (02)2547-1713、(02)2547-1783 (6)统一编号: 52437742 [消费争议处理申诉(客服)] 1.网页: https://tw.pearlabyss.com/Support/Start/Index/PC [本游戏相关条款包含如下:] 1. 个人资料处理办法 2. 服务使用条款(本条款) 3. 黑色沙漠营运政策 4. 黑色沙漠活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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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四. 条款之明示与修正
1.公司为使本条款之内容得让用户轻易了解,应透过游戏服务初期画面或连结画面之方式进行公告。 2.当会员与公司间对于条款之内容产生质疑及询问时,公司应採取适当之处置。 3.公司对于欲进行游戏服务者,应将条款之内容让使用户可以轻易了解之方式製作,在诱导使用者同意条款相关内容前,应将预购取消、缴款错误之退款、契约解除、中止、公司免责事项以及对于会员之损害补偿等相关重要内容,以清晰粗体文字方式呈现,或透过另外之连结画面或弹出画面提供用户阅览相关内容,以获得会员对条款内容之了解及同意。 4.公司于不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线上游戏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个人资料保护法」、「中华民国刑法第三十六章」,得进行本条款内容之修正。 5.公司进行条款内容修正之情形时,应将适用日期、修正内容及修正事由等事项明示让会员了解,并自适用日期起最少15日以前至试用后相当期间内为止,将条款修正内容透过游戏服务初期画面或连结画面公告。对于现有会员亦应将条款变更内容、适用日期及变更事由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 6.公司进行条款修正情形时,应于修正条款公告后对于修正条款之适用进行会员同意与否之确认,修正条款公告时,如会员在15日内无做出对修正条款同意或拒绝同之意思,将视为承认之内容一併公告,会员至修正条款施行日为止,如无做出拒绝意思,则可视为承认并同意修正条款之内容。 7.会员如对修正条款之适用做出不同意之意思时,公司或会员得解除游戏服务使用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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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条款之明示与修正
1.公司为使本条款之内容得让用户轻易了解,应透过游戏服务初期画面或连结画面之方式进行公告。 2.当会员与公司间对于条款之内容产生质疑及询问时,公司应採取适当之处置。 3.公司对于欲进行游戏服务者,应将条款之内容让使用户可以轻易了解之方式製作,在引导使用者同意条款相关内容前,应将购买取消、缴款错误之退款、契约解除、终止、公司免责事项以及对于会员之损害补偿等相关重要内容,以清晰粗体文字方式呈现,或透过另外之连结画面或弹出画面提供用户阅览相关内容,以获得会员对条款内容之了解及同意。 4.公司于不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线上游戏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个人资料保护法」、「中华民国刑法第三十六章」,得进行本条款内容之修正。 5.公司进行条款内容修正之情形时,应将适用日期、修正内容及修正事由等事项明示让会员了解,并自适用日期起最少15日以前至试用后相当期间内为止,将条款修正内容透过游戏服务初期画面或连结画面公告。对于现有会员亦应将条款变更内容、适用日期及变更事由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 6.公司进行条款修正情形时,应于修正条款公告后对于修正条款之适用进行会员同意与否之确认,修正条款公告时,如会员在15日内无做出对修正条款同意或拒绝同之意思,将视为承认之内容一併公告,会员至修正条款施行日为止,如无做出拒绝意思,则可视为承认并同意修正条款之内容。 7.会员如对修正条款之适用做出不同意之意思时,公司或会员得终止游戏服务使用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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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八. 对于使用申请之允诺及限制
1.公司对于向用户要求提供之资讯,在确认用户所提供之姓名及实际资讯为正确记载,并依规定提出使用申请之情形,如无相当充足之理由应允诺其使用申请。 2.公司对于属于下列各号所列情形之申请,得採取不予允诺或即使允诺后仍得取消允诺之措施。 (1)违反第7条规定提出使用申请之情形。 (2)无端使用第三者之信用卡、有/无线电话、银行帐户等资料进行使用申请,或以盗用方式进行服务使用付费结帐之情形。 (3)若是于本公司透过其他业者释出的黑色沙漠游戏服务之地区中, 对于会员在登入或是申请使用上,会有需要限制提供该会员游戏服务之情况。 (4)在本公司往后预计要与其他业者签订黑色沙漠游戏服务之地区中,对于会员的登入或是申请使用上,会有需要限制提供该会员游戏服务之情况。 (5)以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令中明文禁止之行为目的而提出使用申请之情形。 公司于下列各号所列任一事由发生时,至该事由解除为止对于使用申请之允诺得进行保留 (1)公司之设备数量不足或发生技术上之障碍等情形。 (2)发生服务上之障碍或服务使用费用结帐方式发生障碍之情形。 (3)其他与上述各号事由类似导致进行使用申请允诺程序产生困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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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对于使用申请之允诺及限制
1.公司对于向用户要求提供之资讯,在确认用户所提供之姓名及实际资讯为正确记载,并依规定提出使用申请之情形,如无相当充足之理由应允诺其使用申请。 2.公司对于属于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申请,得採取不予允诺或即使允诺后仍得取消允诺之措施。 (1)违反第7条规定提出使用申请之情形。 (2)无端使用第三者之信用卡、有/无线电话、银行帐户等资料进行使用申请,或以盗用方式进行服务使用付费结帐之情形。 (3)若是于本公司透过其他业者释出的黑色沙漠游戏服务之地区中, 对于会员在登入或是申请使用上,会有需要限制提供该会员游戏服务之情况。 (4)在本公司往后预计要与其他业者签订黑色沙漠游戏服务之地区中,对于会员的登入或是申请使用上,会有需要限制提供该会员游戏服务之情况。 (5)以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令中明文禁止之行为目的而提出使用申请之情形。 公司于下列各款所列任一事由发生时,至该事由解除为止对于使用申请之允诺得进行保留(即有权不为允诺) (1)公司之设备数量不足或发生技术上之障碍等情形。 (2)发生服务上之障碍或服务使用费用结帐方式发生障碍之情形。 (3)其他与上述各款事由类似导致进行使用申请允诺程序产生困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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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九. 未成年者法定代理人之契约取消权
1.未成年使用者加入会员时即视为已获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日后进行游戏收费服务使用亦视为在获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下进行之行为。若未成年会员在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下进行游戏收费服务使用,本公司不予以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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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未成年者法定代理人之契约取消权
1.未成年使用者加入会员时即推定已获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日后进行游戏收费服务使用亦推为在获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下进行之行为。若未成年会员在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下进行游戏收费服务使用,本公司不予以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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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十. 会员帐号(ID)及密码
- 1.公司为对会员进行会员之情报保护、服务使用说明等之方便性,得允许会员依照其选定之文字、数字或特殊文字之组合,赋予成为其会员帐号。
- 2.公司得透过帐号资讯遂行该会员之服务使用可能与否等之所有会员权利义务。
- 3.会员对于自身之帐号资讯应以良善管理人之身分善尽注意义务进行管理,会员因疏忽对于本人帐号资讯之管理,导致第三方使用该帐号资讯进行使用服务而发生之损害,其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会员自行负担。
- 4.密码因係用户直接选定之事项,故密码之管理责任应由会员直接负责,如遇用户需要之情形或有保安上之理由等因素,会员得随时变更帐号之密码,如为公司提出变更要求之情形,用户应提出经本人认证或公司所要求且经本人确认之文件。
- 5.会员应定期进行密码之变更。
- 6.公司因会员之帐号情报等保安上之紧急理由,为确保用户之资讯得在安全之情形下予以保护,得向用户提出变更密码之要求。本项情形时,用户应在公司提出变更请求日后之最初连结时,对会员所保有帐号之密码进行变更。
- 7.会员于会员加入申请时所记载之事项如有变更时,应以线上修正之方式进行变更,或以电子邮件等其他方法向公司告知变更事项。会员在未告知相关事项已变更之情形所发生之所有不利益,公司均不负相关责任。以下情形属例外处理
- (1)帐号是要让渡给15岁以上的家人,并且具血亲关係(仅限祖父母/父母/子女/亲兄弟姊妹)、配偶关係(依据民法第967~970条规範),才能申请变更。
- (2)根据第10条7-1项,申请资料变更时,公司可以依据服务使用条款,要求缴交身分认证与相关书面资料(家族关係证明书(户籍誊本)、让渡人身分证正反面影本、被让渡人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家族间帐号名义变更同意书、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满20岁之子女使用游戏的同意书),若身分认证未通过或资料未齐全时,会员帐号将无法进行让渡以及资料无法变更。
- 8.会员于游戏服务使用期间不得提出已获得承认帐号变更之请求,惟公司于下列各号所列事由发生而向会员提出帐号变更要求时,会员应予允诺。
- (1)公司为提供用户更具效率之服务所採取不得已措施之情形。
- (2)公司因服务营运或政策上需要与其他服务进行统合之情形。
- (3)其他会员申请之帐号依据相关法令或公司营运政策有进行变更必要性之情形。
- 9.会员依据使用条款应向公司提供相关资讯时,应确实提供真实性之资讯,如因提供虚伪资讯导致会员本人发生不利益之情形,公司无法进行相关保护措施。
- 10.会员透过个人资讯管理画面得随时阅览并修正自身帐号之个人资讯,惟属于公司进行服务管理上所必要之姓名、生日、帐号(E-mail信箱)等,除有第10条第7-1、7-2项例外得变更之情形外,皆无法进行修正。
- 11.属于第10条 7-1项内容的状况,需要向公司申请资料变更,依据第10条第7-2项的内容,无法通过程序者即无法变更资料和让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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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会员帐号(ID)及密码
1.公司为对会员进行会员之情报保护、服务使用说明等之方便性,得允许会员依照其选定之文字、数字或特殊文字之组合,赋予成为其会员帐号。 2.公司得透过帐号资讯遂行该会员之服务使用可能与否等之所有会员权利义务。 3.会员对于自身之帐号资讯应以良善管理人之身分善尽注意义务进行管理,会员因疏忽对于本人帐号资讯之管理,导致第三方使用该帐号资讯进行使用服务而发生之损害,其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会员自行负担。 4.密码因係用户直接选定之事项,故密码之管理责任应由会员直接负责,如遇用户需要之情形或有保安上之理由等因素,会员得随时变更帐号之密码,如为公司提出变更要求之情形,用户应提出经本人认证或公司所要求且经本人确认之文件。 5.会员应定期进行密码之变更。 6.公司因会员之帐号情报等保安上之紧急理由,为确保用户之资讯得在安全之情形下予以保护,得向用户提出变更密码之要求。本项情形时,用户应在公司提出变更请求日后之最初连结时,对会员所保有帐号之密码进行变更。 7.会员于会员加入申请时所记载之事项如有变更时,在符合本使用条款约定之情况下,应以线上修正之方式进行变更,或以电子邮件等其他方法向公司告知变更事项。会员在未告知相关事项已变更之情形所发生之所有不利益,公司均不负相关责任。以下情形属例外处理 (1)帐号是要让渡给15岁以上的家人,并且具血亲关係(仅限祖父母/父母/子女/亲兄弟姊妹)、配偶关係(依据民法第967~970条规範),才能申请变更。 (2)根据第10条7-1项,申请资料变更时,公司可以依据服务使用条款,要求缴交身分认证与相关书面资料(家族关係证明书(户籍誊本)、让渡人身分证正反面影本、被让渡人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家族间帐号名义变更同意书、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满20岁之子女使用游戏的同意书),若身分认证未通过或资料未齐全时,会员帐号将无法进行让渡以及资料无法变更。 8.会员于游戏服务使用期间不得提出已获得承认帐号变更之请求,惟公司于下列各款所列事由发生而向会员提出帐号变更要求时,会员应予允诺。 (1)公司为提供用户更具效率之服务所採取不得已措施之情形。 (2)公司因服务营运或政策上需要与其他服务进行统合之情形。 (3)其他会员申请之帐号依据相关法令或公司营运政策有进行变更必要性之情形。 9.会员依据使用条款应向公司提供相关资讯时,应确实提供真实性之资讯,如因提供虚伪资讯导致会员本人发生不利益之情形,公司无法进行相关保护措施。 10.会员透过个人资讯管理画面得随时阅览并修正自身帐号之个人资讯,惟属于公司进行服务管理上所必要之姓名、生日、帐号(E-mail信箱)等,除有第10条第7-1、7-2项例外得变更之情形外,皆无法进行修正。 11.属于第10条 7-1项内容的状况,需要向公司申请资料变更,依据第10条第7-2项的内容,无法通过程序者即无法变更资料和让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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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十一. 个人资讯之保护及管理
1.公司应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等相关法令所规定之方式,致力于包含帐号资讯等属于用户个人资讯之保护措施,对于用户个人资讯之保护及使用应适用相关法令之规定以及公司另外公告之个人资讯处理办法。 2.为了提供会员各项服务,有可能会将会员的个人资料委託给外包公司受理,代行提供服务。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外包公司需要取得会员个资之情形定会事前告知会员,并会管理并监督外包公司以确保其不会违反个资法及相关法令。 3.除公司之官方网站以外之连结网站(「提供者」之网站、第三方提供之服务等),以及依照会员之提供同意由「公司」向「提供者」提供个人资讯后,该当「提供者」应善尽个人资讯保护义务。另外,由「提供者」营运管理之网站中,并不适用「公司」之个人资讯处理办法。 4.公司因可归责于用户之事由导致包含用户帐号资讯之所有资讯流出之情形,并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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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个人资讯之保护及管理
1.公司应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等相关法令所规定之方式,致力于包含帐号资讯等属于用户个人资讯之保护措施,对于用户个人资讯之保护及使用应适用相关法令之规定以及公司另外公告之个人资讯处理办法。 2.为了提供会员各项服务,有可能会将会员的个人资料提供给外包公司受理,代行提供服务。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外包公司需要取得会员个资之情形定会事前告知会员,并会管理并监督外包公司以确保其不会违反个资法及相关法令。 3.除公司之官方网站以外之连结网站(「提供者」之网站、第三方提供之服务等),以及依照会员之提供同意由「公司」向「提供者」提供个人资讯后,该当「提供者」应善尽个人资讯保护义务。另外,由「提供者」营运管理之网站中,并不适用「公司」之个人资讯处理办法。 4.公司因可归责于用户之事由导致包含用户帐号资讯之所有资讯流出之情形,并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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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十四. 会员之义务
1.会员不得有下列各号所列任一行为,或以进行下列各号所列行为为目的之意图行为。 (1)申请或变更时虚假内容之记载。 (2)盗用他人之资讯。 (3)冒充公司之任职员、营运者、其他关係者之行为。 (4)公司所公告资讯之变更。 (5)公司所禁止之资讯(电脑程式等)之发送及揭示。 (6)对公司未提供或未认证之电脑程式、机器或装置进行製作、散布、使用、广告之行为。 (7)对于公司与其他第三方之着作权等知识财产权造成侵害之行为。 (8)损害公司及其他第三方之名誉或妨碍业务进行之行为。 (9)散布猥亵或暴力性言语或文字、图像、音响,以及其他以违反公序良俗方式公开或揭示资讯之行为。 (10)除第10条第7-1、7-2项所订让渡情形外,对于个人资料(帐号、角色、游戏道具等)以非正常之方法取得,以及以有偿方式进行处分(让渡、买卖等)或成为权利客体(担保提供、贷与等)之行为。 (11)针对第10号之行为进行诱导或广告行为。 (12)未经公司同意进行营利、营业、广告、政治活动等为目的而使用游戏服务之行为。 (13)其他于相关法令中明文禁止或违反善良风俗及社会观念上不允许之行为。 (14)以造成服务之错误或故障情形恶化为目的而进行服务使用之行为。 (15)以欺瞒或私刑行为等之方法从其他用户取得游戏道具之行为。 (16)恶用公司及金流相关业者等所提供之用户加入、游戏使用、结帐退款等相关服务系统,因而获取不当利益之行为。 (17)对于公司服务之营运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之妨碍行为。 (18)将透过公司之服务所获得之资讯在未获得公司事前承认之情形下,使用于服务使用目的以外之複製或流通或进行商业使用之行为。 (19)会员负有以公平合理方式进行游戏之义务,对于本使用条款之规定、营运政策及游戏服务网页上之公告事项、公司进行通知之事项等,应进行确认并负有遵守及配合公司查缉「违规使用外挂程式、病毒程式、利用游戏程式漏洞或其他违反游戏常态设定之方式进行游戏」等各款行为之义务。
2.会员对于本使用条款之规定、营运政策及游戏服务网页上之公告事项、公司进行通知之事项等,应进行确认并负有遵守之义务。 3.公司对于本条第1项及第2项及属于下列各号所列任一事项之具体类型,应于营运政策中明确制定,会员对于相关规範应确实遵守。
(1)对于会员之绰号、帐号名称、角色名称、家门名称、领地名称之限制。 (2)对于对话等内容及方法之限制。 (3)关于讨论版使用之限制。 (4)对于游戏操控方法之限制。 (5)其他对于用户之游戏服务使用在不侵害基本权利之範围内,经公司认定为在游戏服务营运上有明确制定必要之事项。 4.对于帐号资讯之管理责任应由会员负担,会员不得有使用第三方之帐号或将自身之帐号提供第三方进行使用之行为。 5.会员不得无端使用他人之信用卡、有/无线电话、银行帐号等,或以盗用方式进行Acoin储值行为或无端使用或盗用他人之Acoin进行商品等之购买行为。 6.会员对于本使用条规中规定之事项、游戏服务网页或个别游戏网页上之公告事项及公司所制定之营运政策等所有政策或规定,应随时进行确认并确实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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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会员之义务
1.会员不得有下列各款所列任一行为,或以进行下列各款所列行为为目的之意图行为。 (1)申请或变更时虚假内容之记载。 (2)盗用他人之资讯。 (3)冒充公司之任职员、营运者、其他关係者之行为。 (4)公司所公告资讯之变更。 (5)公司所禁止之资讯(电脑程式等)之发送及揭示。 (6)对公司未提供或未认证之电脑程式、机器或装置进行製作、散布、使用、广告之行为。 (7)对于公司与其他第三方之着作权等知识财产权造成侵害之行为。 (8)损害公司及其他第三方之名誉或妨碍业务进行之行为。 (9)散布猥亵或暴力性言语或文字、图像、音响,以及其他以违反公序良俗方式公开或揭示资讯之行为。 (10)除第10条第7-1、7-2项所订让渡情形外,对于个人资料(帐号、角色、游戏道具等)以非正常之方法取得,以及以有偿方式进行处分(让渡、买卖等)或成为权利客体(担保提供、贷与等)之行为。 (11)针对第10款之行为进行诱导或广告行为。 (12)未经公司同意进行营利、营业、广告、政治活动等为目的而使用游戏服务之行为。 (13)其他于相关法令中明文禁止或违反善良风俗及社会观念上不允许之行为。 (14)以造成服务之错误或故障情形恶化为目的而进行服务使用之行为。 (15)以欺瞒或私刑行为等之方法从其他用户取得游戏道具之行为。 (16)恶用公司及金流相关业者等所提供之用户加入、游戏使用、结帐退款等相关服务系统,因而获取不当利益之行为。 (17)对于公司服务之营运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之妨碍行为。 (18)将透过公司之服务所获得之资讯在未获得公司事前承认之情形下,使用于服务使用目的以外之複製或流通或进行商业使用之行为。 (19)会员负有以公平合理方式进行游戏之义务,对于本使用条款之规定、营运政策及游戏服务网页上之公告事项、公司进行通知之事项等,应进行确认并负有遵守及配合公司查缉「违规使用外挂程式、病毒程式、利用游戏程式漏洞或其他违反游戏常态设定之方式进行游戏」等各款行为之义务。
2.会员对于本使用条款之规定、营运政策及游戏服务网页上之公告事项、公司进行通知之事项等,应进行确认并负有遵守之义务。 3.公司对于本条第1项及第2项及属于下列各款所列任一事项之具体类型,应于营运政策中明确制定,会员对于相关规範应确实遵守。
(1)对于会员之绰号、帐号名称、角色名称、家门名称、领地名称之限制。 (2)对于对话等内容及方法之限制。 (3)关于讨论版使用之限制。 (4)对于游戏操控方法之限制。 (5)其他对于用户之游戏服务使用在不侵害基本权利之範围内,经公司认定为在游戏服务营运上有明确制定必要之事项。 4.对于帐号资讯之管理责任应由会员负担,会员不得有使用第三方之帐号或将自身之帐号提供第三方进行使用之行为。 5.会员不得无端使用他人之信用卡、有/无线电话、银行帐号等,或以盗用方式进行Acoin储值行为或无端使用或盗用他人之Acoin进行商品等之购买行为。 6.会员对于本使用条规中规定之事项、游戏服务网页或个别游戏网页上之公告事项及公司所制定之营运政策等所有政策或规定,应随时进行确认并确实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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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十五. 游戏服务之提供及中断等
1.公司应向用户提供与下列各号相同之服务。 (1)游戏服务。 (2)保安服务。 (3)顾客保护服务。 (4)相关附加服务。 (5)其他由公司所追加开发或透过与其他公司签订合作契约等方式,向会员提供之所有服务。 2.游戏服务使用时间以全年无休1日24小时(00:00-24:00)为原则提供。 3.即使第2项原则性规定游戏服务使用时间,惟如该等下列各号所列情形时,公司得于一定期间内不进行游戏服务之提供,该等时间期间公司并不具提供游戏服务之义务。 (1)电脑等资讯通信设备之保修检查,交替、定期检查或游戏服务营运上必要之情形。 (2)发生骇客等之电子方式侵害、通信意外、服务设备之障碍或发生会员们之非正常游戏使用状态等无法预测情事,公司对于服务之不稳定性有採取必要对应措施之情形。 (3)依据相关法令、政府及公司之政策中应以于特定时间或次数限制等方法,禁止进行服务提供之情形。 (4)因遭遇天灾地变、非常状态、战争等不可抗力事由,正常性游戏服务提供为不可能之情形。 (5)因公司之分割、合併、营业让渡、营业之废止等事由,导致该等游戏服务之收益恶化等公司营业上发生重大变数之情形。 4.公司于第3项第1号之情形时,得採取以每週或隔週为单位制定一定之期间中止游戏服务,本项情形时公司最少应于24小时前将该事实透过游戏初期画面化游戏服务网页向会员进行公告。 5.公司因第3项第2号之事由在无事前公告之情形下得暂时中止相关服务,公司于此项情形时,应于事后将该事实透过游戏初期画面或游戏服务网页向会员告知。 6.公司对于与公司所提供之免费服务使用相关而导致用户发生之任何损害并不负任何责任,惟因公司之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发生之情形除外。 7.公司与会员均同意,公司对于所提供之相关收费服务,因可归责于公司之事由,导致在无事前公告之情形下产生1天超过4小时(累积时间)以上连续终止服务或发生障碍之情形时,由公司以服务中止、障碍时间为基準之3倍时间,提供持续性使用契约之帐号免费延长使用作为损害赔偿,会员并不得以此原因另向公司请求赔偿。 公司与会员均同意,虽公司已就因服务器检查等事由所生之服务中止、障碍为事前通知,但倘该服务中止、障碍之时间超过10小时以上,应由公司依照超过之时间免费延长用户之使用时间作为损害赔偿,会员并不得以此原因另向公司请求赔偿。 8.第3项第3号至第5号之情形时,公司如因技术、营运上必要得採取将游戏服务全部中断之措施,惟应于30日前于游戏服务网页上将游戏服务中断之讯息公告,如遇到无法透过事前通知之不得已情形时,公司得採取事后告知之方式通知游戏服务用户。 9.公司依据第8项规定将游戏服务终了之情形时,会员对于免费服务及未剩下使用时间之收费服务、持续性收费使用契约、期间制收费道具所产生之损害,不得向公司提出损害赔偿之请求。使用期间无限定之收费道具至服务终了日为止,视为该当收费道具之使用期间。 10.公司所提供之游戏服务中得採取对于部分服务以收费之方式提供,与收费服务相关之具体性规範事项应以本使用条款及公司中制定之营运政策等为依据。 11.公司为提供相关服务且认定为必要之情形时,得要求会员安装由公司所提供之电脑程式,公司至会员完成该电脑程式安装为止,得针对用量、功能、删除方法、其他电脑程式造成之影响等重大事项,依照电脑程式之特性运用适切之方法进行告知,且应获得会员对电脑程式安装之同意。 惟会员于ActiveX程式自动安装并选定浏览器选项之情形时,公司得视为会员对于ActiveX程式之安装已表示同意,在无另外之意思确认之情形下,即得进行该程式之安装。 12.公司于未重大变更第11项中告知内容之範围内,如欲进行程式之废弃或更新之情形时,得省略重要事项告知及同意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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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游戏服务之提供及中断等
1.公司应向用户提供与下列各号相同之服务。 (1)游戏服务。 (2)保安服务。 (3)顾客保护服务。 (4)相关附加服务。 (5)其他由公司所追加开发或透过与其他公司签订合作契约等方式,向会员提供之所有服务。 2.游戏服务使用时间以全年无休1日24小时(00:00-24:00)为原则提供。 3.即使第2项原则性规定游戏服务使用时间,惟如该等下列各号所列情形时,公司得于一定期间内不进行游戏服务之提供,该等时间期间公司并不具提供游戏服务之义务。 (1)电脑等资讯通信设备之保修检查,交替、定期检查或游戏服务营运上必要之情形。 (2)发生骇客等之电子方式侵害、通信意外、服务设备之障碍或发生会员们之非正常游戏使用状态等无法预测情事,公司对于服务之不稳定性有採取必要对应措施之情形。 (3)依据相关法令、政府及公司之政策中应以于特定时间或次数限制等方法,禁止进行服务提供之情形。 (4)因遭遇天灾地变、非常状态、战争等不可抗力事由,正常性游戏服务提供为不可能之情形。 (5)因公司之分割、合併、营业让渡、营业之废止等事由,导致该等游戏服务之收益恶化等公司营业上发生重大变数之情形。 4.公司于第3项第1款之情形时,得採取以每週或隔週为单位制定一定之期间中止游戏服务,本项情形时公司最少应于24小时前将该事实透过游戏初期画面化游戏服务网页向会员进行公告。 5.公司因第3项第2号之事由在无事前公告之情形下得暂时中止相关服务,公司于此项情形时,应于事后将该事实透过游戏初期画面或游戏服务网页向会员告知。 6.公司对于与公司所提供之免费服务使用相关而导致用户发生之任何损害并不负任何责任,惟因公司之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发生之情形除外。 7.公司与会员均同意,公司对于所提供之相关收费服务,因可归责于公司之事由,导致在无事前公告之情形下产生1天超过4小时(累积时间)以上连续终止服务或发生障碍之情形时,由公司以服务中止、障碍时间为基準之3倍时间,提供持续性使用契约之帐号免费延长使用作为损害赔偿,会员并不得以此原因另向公司请求赔偿。 公司与会员均同意,虽公司已就因服务器检查等事由所生之服务中止、障碍为事前通知,但倘该服务中止、障碍之时间超过10小时以上,应由公司依照超过之时间免费延长用户之使用时间作为损害赔偿,会员并不得以此原因另向公司请求赔偿。 8.第3项第3款至第5款之情形时,公司如因技术、营运上必要得採取将游戏服务全部中断之措施,惟应于30日前于游戏服务网页上将游戏服务中断之讯息公告,如遇到无法透过事前通知之不得已情形时,公司得採取事后告知之方式通知游戏服务用户。 9.公司依据第8项规定将游戏服务终了之情形时,会员对于免费服务及未剩下使用时间之收费服务、持续性收费使用契约、期间制收费道具所产生之损害,不得向公司提出损害赔偿之请求。使用期间无限定之收费道具至服务终了日为止,视为该当收费道具之使用期间。 10.公司所提供之游戏服务中得採取对于部分服务以收费之方式提供,与收费服务相关之具体性规範事项应以本使用条款及公司中制定之营运政策等为依据。 11.公司为提供相关服务且认定为必要之情形时,得要求会员安装由公司所提供之电脑程式,公司至会员完成该电脑程式安装为止,得针对用量、功能、删除方法、其他电脑程式造成之影响等重大事项,依照电脑程式之特性运用适切之方法进行告知,且应获得会员对电脑程式安装之同意。 惟会员于ActiveX程式自动安装并选定浏览器选项之情形时,公司得视为会员对于ActiveX程式之安装已表示同意,在无另外之意思确认之情形下,即得进行该程式之安装。 12.公司于未重大变更第11项中告知内容之範围内,如欲进行程式之废弃或更新之情形时,得省略重要事项告知及同意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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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十六. 游戏服务之变更及内容修正
1.会员对于公司所提供之游戏服务得依照本使用条款、营运政策及公司所设定之游戏规则进行游戏服务之使用。 2.因公司透过游戏服务向会员提供之游戏世界为公司所创造出之假想世界,故公司对于游戏内容之製作、变更、维持、报酬等具有相关权限。 3.公司所提供之游戏服务及合作服务之内容如认定为有营运、技术上必要之情形时,得随时採取变更(废止)之措施。本项情形时,公司应透过游戏服务网站将相关内容进行公告。 4.公司对于所提供合作服务之服务提供内容、第三方公司之义务、用户之权利/义务等详细事项,应依照各合作服务对于第三方所提供之另外条款、营运政策等(以下称为「合作服务使用条款」中制定之事项为依据。合作服务使用时,用户对于由第3方所提供另外之合作服务使用条款有进行同意之必要。 5.公司对属于游戏服务一环之网页及游戏服务中所提供之各种游戏及相关网站得进行改编、分离,本项情形时,公司在积极向用户进行告知后,得允许用户于改编或分离之网站中得获得服务之提供。 6.如判断为营运上必要之情形时,公司得进行游戏服务之企划或採取游戏相关情报追加、删除、变更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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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游戏服务之变更及内容修正
1.会员对于公司所提供之游戏服务应依照本使用条款、营运政策及公司所设定之游戏规则进行游戏服务之使用。 2.因公司透过游戏服务向会员提供之游戏世界为公司所创造出之假想世界,故公司对于游戏内容之製作、变更、维持、报酬等具有相关权限。 3.公司所提供之游戏服务及合作服务之内容如认定为有营运、技术上必要之情形时,得随时採取变更(废止)之措施。本项情形时,公司应透过游戏服务网站将相关内容进行公告。 4.公司对于所提供合作服务之服务提供内容、第三方公司之义务、用户之权利/义务等详细事项,应依照各合作服务对于第三方所提供之另外条款、营运政策等(以下称为「合作服务使用条款」中制定之事项为依据。合作服务使用时,用户对于由第3方所提供另外之合作服务使用条款有进行同意之必要。 5.公司对属于游戏服务一环之网页及游戏服务中所提供之各种游戏及相关网站得进行改编、分离,本项情形时,公司在积极向用户进行告知后,得允许用户于改编或分离之网站中得获得服务之提供。 6.如判断为营运上必要之情形时,公司得进行游戏服务之企划或採取游戏相关情报追加、删除、变更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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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十七. 告示物之管理
1.关于用户告示物之权利及责任由用户本人负担,如因用户之告示物侵害第三方之着作权等知识财产权,对于因而发生之民、刑事责任应由用户直接负担所有责任。 2.公司对于用户之告示物应以珍贵之事物思考看待,且应尽最大努力保护使告示物不至于遭受变造、毁损、删除,惟公司对属于下列各号所列任一情形之告示物,得在不经事前通知之程序逕行删除、移动或拒绝登录,对于刊登该当告示物之用户公司,得依据使用条款及营运政策採取一定之处置。 (1)告示内容对其他用户或第三方进行严厉之汙辱,或造成名誉受损之情形。 (2)用户刊登淫乱物或蓄意连结淫乱网站之情形。 (3)告示内容对公司、其他用户或第三方之着作权等其他知识财产权之权利造成侵害之情形。 (4)告示内容违背公司规定之告示物刊登原则,或与告示板之风格不符之情形。 (5)告示内容属于公司政策上不允许之情形,包含将与用户帐号或游戏上使用之道具、游戏上假想资产等进行买卖之情形。 (6)刊登助长不法複製或骇客内容之情形。 (7)客观上认定有结合犯罪行为内容之情形。 (8)刊登以营利为目的之广告内容之情形。 (9)妨碍公司或服务正常性营运之情形。 (10)刊登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之内容或诱导连结相关网站之情形。 (11)其他经判断为违反相关法令之情形。 3.因告示物发生侵害他人法律上利益之情形时,受侵害者得依据相关法令及顾客服务中心制定之程序,提出将该告示物之告示进行中断或删除等请求。本项情形时,公司亦应依照相关法令之规定採取必要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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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告示物之管理
1.关于用户告示物之权利及责任由用户本人负担,如因用户之告示物侵害第三方之着作权等知识财产权,对于因而发生之民、刑事责任应由用户直接负担所有责任。 2.公司对于用户之告示物应以珍贵之事物思考看待,且应尽最大努力保护使告示物不至于遭受变造、毁损、删除,惟公司对属于下列各款所列任一情形之告示物,得在不经事前通知之程序逕行删除、移动或拒绝登录,对于刊登该当告示物之用户,公司得依据使用条款及营运政策採取一定之处置。 (1)告示内容对其他用户或第三方进行严厉之汙辱,或造成名誉受损之情形。 (2)用户刊登淫乱物或蓄意连结淫乱网站之情形。 (3)告示内容对公司、其他用户或第三方之着作权等其他知识财产权之权利造成侵害之情形。 (4)告示内容违背公司规定之告示物刊登原则,或与告示板之风格不符之情形。 (5)告示内容属于公司政策上不允许之情形,包含将与用户帐号或游戏上使用之道具、游戏上假想资产等进行买卖之情形。 (6)刊登助长不法複製或骇客内容之情形。 (7)客观上认定有结合犯罪行为内容之情形。 (8)刊登以营利为目的之广告内容之情形。 (9)妨碍公司或服务正常性营运之情形。 (10)刊登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之内容或诱导连结相关网站之情形。 (11)其他经判断为违反相关法令之情形。 3.因告示物发生侵害他人法律上利益之情形时,受侵害者得依据相关法令及顾客服务中心制定之程序,提出将该告示物之告示进行中断或删除等请求。本项情形时,公司亦应依照相关法令之规定採取必要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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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十九. 着作权等之归属
1.对于游戏服务内由公司所製作内容之着作权及其他知识财产权之权利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对于与游戏服务相关提供会员得依照公司制定之使用条件进行游戏或角色、游戏道具、游戏金币、网站位置等之使用,仅赋予会员使用权,会员不得针对使用权进行有偿让渡、贩卖、担保提供等处分行为。 2.会员对于因进行由公司所提供游戏服务之使用而获得之资讯中,知识财产权归属于公司或提供业者之资讯,在未获得公司或提供业者事前同意下,不得进行複製、传送、出版、散布、播放,以及其他以营利为目的之使用,亦不得提供第三方进行使用。 3.会员对于游戏内被赋予或与游戏服务相关,由会员或其他用户透过游戏客户或游戏服务上传或传送包含对话文字之沟通对话、图片、声音及所有资料及资讯(以下称为「用户内容」),公司得依照与下列各号相同之方法与条件允许会员进行使用。 ‧ 进行该用户内容之使用、编辑形式之变更及其他变型之行为(公布、複製、公演、传送、散布、播放、2次性着作製作等,均能以任何型态进行使用,使用期间及地区无限制)。 ‧ 在未获得对用户内容进行製作之用户事前同意下,不得将用户内容以交易为目的进行贩卖、贷与、让渡行为。 4.对于游戏内并未赋予且与游戏服务并无一致性之会员用户内容(例如:一般讨论版等告示物),得将搜寻结果与内部服务及相关宣传等进行暴露使用,并得在进行对该当暴露必要之範围内进行部分修正、複製及编辑。本项情形时,公司应遵守与着作权法相关之内容,会员随时得透过顾客中心或服务内管理功能,提出将该讨论版删除、检索结果排除、列为非公开等之请求。 5.公司如欲依照第3项及第4项以外之方法对会员讨论版进行使用之情形时,应透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于事前获得会员之同意。 6.公司经判断后如认为会员进行告示或登录之游戏内之告示物、告示内容属于第14条中明文规定之禁止行为时,得在不经事前通知程序下进行相关告示内容之删除、移动或拒绝登录等措施。 7.由公司负责营运之讨论板等告示资讯如有侵害他人法律上利益之情形时,会员得向公司提出将该资讯进行删除或反驳内容告示之请求。本项情形时,公司应迅速採取必要之处置,并将相关处置结果通知申请人。 8.第3项及第4项规定于公司进行游戏服务营运期间均属有效,即使于相关会员当事人退出会员后仍持续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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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着作权等之归属
1.对于游戏服务内由公司所製作内容之着作权及其他知识财产权之权利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对于与游戏服务相关提供会员得依照公司制定之使用条件进行游戏或角色、游戏道具、游戏金币、网站位置等之使用,仅赋予会员使用权,会员不得针对使用权进行有偿让渡、贩卖、担保提供等处分行为。 2.会员对于因进行由公司所提供游戏服务之使用而获得之资讯中,知识财产权归属于公司或提供业者之资讯,在未获得公司或提供业者事前同意下,不得进行複製、传送、出版、散布、播放,以及其他以营利为目的之使用,亦不得提供第三方进行使用。 3.会员对于游戏内被赋予或与游戏服务相关,由会员或其他用户透过游戏客户或游戏服务上传或传送包含对话文字之沟通对话、图片、声音及所有资料及资讯(以下称为「用户内容」),公司得依照与下列各号相同之方法与条件允许会员进行使用。 (1)进行该用户内容之使用、编辑形式之变更及其他变型之行为(公布、複製、公演、传送、散布、播放、2次创作等,均能以任何型态进行使用,使用期间及地区无限制)。 (2)在未获得对用户内容进行製作之用户事前同意下,不得将用户内容以交易为目的进行贩卖、贷与、让渡行为。 4.对于游戏内并未赋予且与游戏服务并无一致性之会员用户内容(例如:一般讨论版等告示物),得将搜寻结果与内部服务及相关宣传等进行暴露使用,并得在进行对该当暴露必要之範围内进行部分修正、複製及编辑。本项情形时,公司应遵守与着作权法相关之内容,会员随时得透过顾客中心或服务内管理功能,提出将该讨论版删除、检索结果排除、列为非公开等之请求。 5.公司如欲依照第3项及第4项以外之方法对会员讨论版进行使用之情形时,应透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于事前获得会员之同意。 6.公司经判断后如认为会员进行告示或登录之游戏内之告示物、告示内容属于第14条中明文规定之禁止行为时,得在不经事前通知程序下进行相关告示内容之删除、移动或拒绝登录等措施。 7.由公司负责营运之讨论板等告示资讯如有侵害他人法律上利益之情形时,会员得向公司提出将该资讯进行删除或反驳内容告示之请求。本项情形时,公司应迅速採取必要之处置,并将相关处置结果通知申请人。 8.第3项及第4项规定于公司进行游戏服务营运期间均属有效,即使于相关会员当事人退出会员后仍持续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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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
二十二. 对于会员之游戏服务使用限制及使用中止
- 1.公司对于会员得依照下列各号之区分进行游戏服务使用之相关限制,达到进行使用限制之具体性会员之义务违反事由,应依照第24条制定之营运政策中所制定之标準。
- (1)角色部分权限限制 : 一定期间内对角色之聊天等一定权限限制。
- (2)角色使用限制 : 一定期间或永久性会员角色之使用进行限制。
- (3)帐号使用限制 : 一定期间或永久性会员帐号之使用限制。
- (4)会员使用限制:一定期间或永久性会员之游戏服务使用限制。
- 2.公司之使用限制如属正当之情形时,公司对于因使用限制导致会员遭受之收费内容损失、点数消灭等损失,不负另外之赔偿责任。
- 3.公司为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同法施行令之规定,应致力于服务改善与用户资讯保护,在营运政策中得制定将一定期间以上未进行游戏使用之帐户分类成闲置ID,或採取使用限制、帐号资讯删除等必要之处置。依据本项规定採取上述必要处置之情形时,至少应于30日以前将该事实通知会员。
- 4.公司于会员违反本使用条款第14条制定义务之情形时,在完成事前通报程序后,得制定一定期间中止该会员游戏服务之使用权利,或採取解除使用契约之措施。
惟如会员违反之义务为本使用条款第14条第1项至第3项、第5项记载会员义务,或因会员之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遭受损害之情形时,公司得在不经事前通知程序下,制定一定期间中止该会员游戏服务之使用权利,或採取解除使用契约之措施。
- 5.依据第4项规定採取使用中止或解除契约措施之情形时,公司应将解除契约事由及解除日以书面、电子邮件或与此类似之方法向会员进行通报,或透过游戏服务网页等公告,使该会员得透过游戏服务网页进行确认。另外,本项情形时该会员得依据网页顾客服务中心提供之程序向公司提出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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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对于会员之游戏服务使用限制及使用中止
1.公司对于会员得依照下列各号之区分进行游戏服务使用之相关限制,达到进行使用限制之具体性会员之义务违反事由,应依照第24条制定之营运政策中所制定之标準。 (1)角色部分权限限制 : 一定期间内对角色之聊天等一定权限限制。 (2)角色使用限制 : 一定期间或永久性会员角色之使用进行限制。 (3)帐号使用限制 : 一定期间或永久性会员帐号之使用限制。 (4)会员使用限制:一定期间或永久性会员之游戏服务使用限制。 2.公司之使用限制如属正当之情形时,公司对于因使用限制导致会员遭受之收费内容损失、点数消灭等损失,不负另外之赔偿责任。 3.公司为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同法施行令之规定,应致力于服务改善与用户资讯保护,在营运政策中得制定将一定期间以上未进行游戏使用之帐户分类成闲置ID,或採取使用限制、帐号资讯删除等必要之处置。依据本项规定採取上述必要处置之情形时,至少应于30日以前将该事实通知会员。 4.公司于会员违反本使用条款第14条制定义务之情形时,在完成事前通报程序后,得制定一定期间中止该会员游戏服务之使用权利,或採取终止或解除使用契约之措施。 惟如会员违反之义务为本使用条款第14条第1项至第3项、第5项记载会员义务,或因会员之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遭受损害之情形时,公司得在不经事前通知程序下,制定一定期间中止该会员游戏服务之使用权利,或採取终止或解除使用契约之措施。 5.依据第4项规定採取使用中止、终止或解除契约措施之情形时,公司应将相关事由及日期以书面、电子邮件或与此类似之方法向会员进行通报,或透过游戏服务网页等公告,使该会员得透过游戏服务网页进行确认。另外,本项情形时该会员得依据网页顾客服务中心提供之程序向公司提出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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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二十三. 属于临时措施之使用限制
1.公司对于下列各号所列问题至完成详细调查为止,得暂时停止该帐号之使用权利。 (1)帐号遭受骇客入侵或遭受盗用,且已受理会员提出正当申告程序之情形。 (2)合理怀疑帐号为不法程式使用者、工作室等违反行为者之情形。 (3)其他与上述各号类似之事由且有採取临时措施必要之情形。 2.第1项之情形时,公司完成相关调查后,得考虑游戏服务使用期间对进行使用之会员支付一定额度之使用时间,让会员得延长与使用限制期间相等之游戏服务使用时间,惟如判定属于第1项违反行为之情形时,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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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属于临时措施之使用限制
1.公司对于下列各号所列问题至完成详细调查为止,得暂时停止该帐号之使用权利。 (1)帐号遭受骇客入侵或遭受盗用,且已受理会员提出正当申告程序之情形。 (2)合理怀疑帐号为不法程式使用者、工作室等违反行为者之情形。 (3)其他与上述各款类似之事由且有採取临时措施必要之情形。 2.第1项之情形时,公司完成相关调查后,得考虑游戏服务使用期间对进行使用之会员支付一定额度之使用时间,让会员得延长与使用限制期间相等之游戏服务使用时间,惟如判定属于第1项违反行为之情形时,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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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二十四. 使用限制之事由与程序
1.公司应考虑违反行为内容、程度、次数、结果等所有事项,将达成使用限制之具体性由及处理程序于营运政策中明确制定。 2.公司依据第22条规定採取使用限制措施之情形时,对于会员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或透过游戏初期画面或游戏服务官网网页上记载之方法,将下列各号所列之事项向会员通报 (1)使用限制事由。 (2)使用限制类型及期间。 (3)对于使用限制之异议申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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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使用限制之事由与程序
1.公司应考虑违反行为内容、程度、次数、结果等所有事项,将达成使用限制之具体性由及处理程序于营运政策中明确制定。 2.公司依据第22条规定採取使用限制措施之情形时,对于会员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或透过游戏初期画面或游戏服务官网网页上记载之方法,将下列各款所列之事项向会员通报 (1)使用限制事由。 (2)使用限制类型及期间。 (3)对于使用限制之异议申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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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
二十七. Acoin的七天鉴赏期以及退款
1.公司提供的付费服务分为可接受七天鉴赏期以及有限的七天鉴赏期,该内容需要在购买时又或透过营运政策公告。签订使用付费服务的会员可于购买日当天或使用付费服务日开始七天内执行七天鉴赏期之退款。 2.会员若有下列各号所列任一情形,公司根据规章第一项无法申请七天鉴赏期之退款。 (1)Acoin储值后超过七天之情形。 (2)因可归责于会员之事由导致产品发生灭失或毁损之情形。 (3)可开封产品疑似遭複製或包装已经毁损之情形。 (4)其他违反交易安全法令之情形。 (5)七天内,实体点卡已储值成Acoin但未使用之情形,申请退款须扣除35%通路成本费用,收取通路成本费用是由通路商收取。 3.会员需以书面(包含电子文件)要求退款,退款时会根据Acoin储值时使用的结帐方法扣除手续费。 (1)以下为各储值方法之手续费
MyCard |
Paypal |
通路手续费 30% |
通路手续费 30% |
营业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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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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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费用 100N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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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费用 100N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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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流公司手续费 0.3U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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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费 30NTD (海外地区玩家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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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coin第一次储值日开始经过7天以后要求退款时,会员需要提出正当理由并以佐证。若没有正当的理由及证据的情况不予以退费。 5.因归责于公司的事由之情形,公司应以现金、信用卡、汇款或邮寄的方式退款。 6.在记录会员实际正常性购买明细中并未透过正常储值结帐程序,而是透过游戏服务中经由奖励而取得,或从其他帐号接受到礼物、透过公司内部举办之活动或外部合作服务厂商所举办之活动等而获得支付之收费道具等,会员均不得提出退款之请求。 7.因违反现行法令、游戏相关条款等可归责于会员之事由导致游戏服务使用遭受限制、违反游戏相关条款等的会员提出游戏服务使用契约终止之申请、或使用契约遭受终止之情形时,公司对于会员提出之退款请求得有所限制(包含拒绝退款、部分退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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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Acoin的七天鉴赏期以及退款
1.公司提供的付费服务分为可接受七天鉴赏期以及有限的七天鉴赏期,该内容需要在购买时又或透过营运政策公告。签订使用付费服务的会员可于购买日当天或使用付费服务日开始七天内执行七天鉴赏期之退款。 2.会员若有下列各号所列任一情形,公司根据规章第一项无法申请七天鉴赏期之退款。 (1)Acoin储值后超过七天之情形。 (2)因可归责于会员之事由导致产品发生灭失或毁损之情形。 (3)可开封产品疑似遭複製或包装已经毁损之情形。 (4)其他违反交易安全法令之情形。 (5)七天内,实体点卡已储值成Acoin但未使用之情形,申请退款须扣除35%通路成本费用,收取通路成本费用是由通路商收取。 3.会员需以书面(包含电子文件)要求退款,退款时会根据Acoin储值时使用的结帐方法扣除手续费。 (1)以下为各储值方法之手续费
MyCard |
Paypal |
通路手续费 30% |
通路手续费 30% |
营业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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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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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费用 100N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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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费用 100N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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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流公司手续费 0.3U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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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费 30NTD (海外地区玩家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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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coin第一次储值日开始经过7天以后要求退款时,会员需要提出正当理由并以佐证。若没有正当的理由及证据的情况不予以退费。 5.因归责于公司的事由导致退费之情形,公司应以现金、信用卡、汇款或邮寄的方式退款。 6.如会员获得Acoin并非在记录在会员实际正常性购买明细中,即未透过正常储值结帐程序,而是透过游戏服务中经由奖励而取得,或从其他帐号接受到礼物、透过公司内部举办之活动或外部合作服务厂商所举办之活动等而获得之Acoin或收费道具等,会员均不得提出退款之请求。 7.因违反现行法令、游戏相关条款等可归责于会员之事由导致游戏服务使用遭受限制、违反游戏相关条款等的会员提出游戏服务使用契约终止之申请、或使用契约遭受终止之情形时,公司对于会员提出之退款请求得有所限制(包含拒绝退款、部分退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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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
二十八. 会员之退出及契约解除
1.会员得提出游戏服务使用契约终止(以下称为「会员退出」)之申请,当会员向公司提出会员退出申请时,公司应先就是否为本人提出申请进行确认,如经确认为本人提出会员退出申请之情形时,公司应依据相关之营运规定进行处理。 2.会员根据第一项欲申请会员退出时,公司应根据第27条第3项扣除必要费用后,以现金、信用卡、汇款或邮寄的方式退款剩余的Acoin。惟会员不是在实际正常结帐明细纪录而获得奖励或是通过公司内部活动或外部合作活动而得之Acoin不予以退费。 3.公司与会员间之契约如已终止,由公司所提供之游戏服务利用契约亦应一併终止,对于因会员退出所发生之游戏服务(包含游戏软体内购服务等)使用中断等所有不利益之情形,应由会员本人直接负担。 4.当会员之使用契约终止时,除依据关係法及个人资讯处理办法及相关法令之规定,应由公司持续保有会员资讯之情形外,公司应在适当时间内将会员之个人资讯删除。 5.当会员退出之程序完成后,在退出后90天内该会员无法提出再次加入会员之申请。 6.如会员有第27条第7项规定情况之时,将不适用第28条第2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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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会员之退出(契约终止)
1.会员得提出游戏服务使用契约终止(以下称为「会员退出」)之申请,当会员向公司提出会员退出申请时,公司应先就是否为本人提出申请进行确认,如经确认为本人提出会员退出申请之情形时,公司应依据相关之营运规定进行处理。 2.会员根据第一项欲申请会员退出时,公司应根据第27条第3项扣除必要费用后,以现金、信用卡、汇款或邮寄的方式退款剩余的Acoin。惟会员不是透过实际正常结帐明细纪录而获得之Acoin,或是通过公司内部活动或外部合作活动而得之Acoin,均不予以退费。 3.公司与会员间之契约如已终止,由公司所提供之游戏服务利用契约亦应一併终止,对于因会员退出所发生之游戏服务(包含游戏软体内购服务等)使用中断等所有不利益之情形,应由会员本人直接负担。 4.当会员之使用契约终止时,除依据关係法及个人资讯处理办法及相关法令之规定,应由公司持续保有会员资讯之情形外,公司应在适当时间内将会员之个人资讯删除。 5.当会员退出之程序完成后,在退出后90天内该会员无法提出再次加入会员之申请。 6.如会员有第27条第7项规定情况之时,将不适用第28条第2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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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
二十九. 产包购买
1.产包可以透过公司提供的结帐方式购买。使用各种结帐方式购买产包时,与第26条第1项一样, 会员应履行该事业者所提示之程序及结帐方法。 2.产包是由登入游戏前可使用的商品以及登入游戏后可以使用的商品内容组合而成。此两类商品中,其中一项已被使用或消耗之情形视为商品已开封,无法接受退款。 3.根据本条第2项完全没有使用的产包可于购买的七日内申请退款,公司应依第27条第3项中的条款中说明扣除手续费并予以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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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产包购买
1.产包可以透过公司提供的结帐方式购买。使用各种结帐方式购买产包时,与第26条第1项一样, 会员应履行该事业者所提示之程序及结帐方法。 2.产包是由登入游戏前可使用的商品以及登入游戏后可以使用的商品内容组合而成。此两类商品中,其中一项已被使用或消耗之情形视为商品已开封,无法接受退款。 3.根据本条第2项完全没有使用的产包可于购买后的七日内申请退款,公司应依第27条第3项中的条款中说明扣除手续费并予以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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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 |
三十三. 对于会员之通知
1.公司如有需对会员进行通知之情形时,如本使用条款中无另外规定时,得透过寄至会员指定电子邮件之方式进行通知。 2.公司如需向全体会员进行通知之情形时,应7日以上连续于公司之游戏服务网页或个别游戏网站之初期画面公告,或以弹出画面等方式进行公告,本项情形时视为已依据第1项之规定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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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 对于会员之通知
1.公司如有需对会员进行通知之情形时,如本使用条款中无另外规定时,得透过寄至消费者于注册帐号时所登录之通讯联络资料之方式进行通知。 2.公司如需向全体会员进行通知之情形时,应7日以上连续于公司之游戏服务网页或个别游戏网站之初期画面公告,或以弹出画面等方式进行公告,本项情形时视为已依据第1项之规定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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