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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1台服》【问题】捉私服?捉外挂?

更新时间:1548747005   |   来源:巴哈姆特

sato66888 (sato) #1 2019-01-29 15: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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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免费伺服器]网路连线游戏服务定型化契约
本契约之审阅期为三日。
立契约书人
消费者(以下简称「甲方」,请依会员注册流程填写)
企业经营者名称:游戏橘子数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代表人:刘柏园
电话:02-80242002
营业所地址:台北市内湖区瑞湖街111号
统一编号:89550029
第一条  法定代理人
          甲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者,本契约订定时,应经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约始生效力;甲方为无行为能力人者,本契约之订定,应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为之。
          若有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同意或无行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为付费购买点数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张退费时,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网公告流程,备妥证明文件并提出申请,经乙方确认后,退还甲方未使用之游戏费用。
          乙方应于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以中文明显标示,若甲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除应符合第一项规定外,并应于甲方之法定代理人阅读、了解并同意本契约之所有内容后,方得使用本游戏服务,本契约条款变更时亦同。
第二条  契约适用之範围
乙方提供甲方网路连线游戏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本游戏服务),甲乙双方关于本游戏服务之权利义务,依本契约条款之约定定之。
第三条  契约之内容
以下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与本契约条款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乙方有关本游戏服务之广告或宣传内容。
二、计费制游戏之费率表及游戏管理规则。
本契约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甲方有利之解释。
第四条  名词定义
本契约之名词定义如下:
一、网路连线游戏:係指甲方透过电脑、智慧型装置或其他电子化载具,连结网际网路至乙方指定之伺服器所进行连线游戏。但不包括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所称电子游戏机、单纯区域连线或其他无需透过网路连结游戏伺服器之游戏服务。
二、游戏网站:係指由乙方为提供本游戏服务所建置之网站。
三、游戏管理规则:係指由乙方订立,供为规範游戏进行方式之规则且不影响双方契约上之权利义务者。
四、游戏历程:係指自甲方登入本游戏起至登出本游戏时止,电脑系统对甲方游戏进行过程所为之纪录。
五、外挂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响或改变乙方网路连线游戏运作为目的之程式。
第五条  服务範围
本契约所提供之游戏服务,係由乙方指定之伺服器,让甲方透过网际网路连线登入使用本游戏服务。但不包括甲方向网际网路接取服务业者申请接取网际网路之服务,及提供上网所需之各项硬体设备。
第六条  游戏登录
甲方申请使用本游戏服务,应依申请流程,于游戏网站登录与身分证明文件相符之个人资料或其他必要资讯。为确保甲方使用本游戏服务之权益,甲方提供之资料应可验证身分,若有不正确或已变更时,应立即通知乙方更新。
乙方若有为提供本游戏服务与甲方联络之必要,而甲方未提供正确之个人资料或原提供之资料不符合真实且未更新,乙方得于甲方提供真实资料或更新资料前,暂停甲方游戏进行及游戏历程查询之服务。但甲方能证明其为契约当事人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契约解除权规定
甲方得于开始游戏后七日内,以书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约,甲方无需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
前项情形,甲方得就未使用之付费购买点数向乙方请求退费。
第八条  计费方式
本游戏服务之收费计算方式为:
■免费制
□计时制(应叙明计价单位及币别,计价单位最高不得逾二小时)
□其他费制_____
本游戏服务内(例如:游戏商城、线上商店等)有提供需甲方额外付费购买之点数、商品或其他服务(例如:虚拟货币或宝物、进阶道具等),乙方应在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公告载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资讯。
费率调整时,乙方应于预定调整生效日三十日前于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公告;若甲方于注册帐号时已登录通讯资料者,并依甲方登录之通讯资料通知甲方。
费率如有调整时,应自调整生效日起按新费率计收;若新费率高于旧费率时,甲方在新费率生效日前已于官网中登录之付费购买点数或游戏费用应依旧费率计收。
第九条  本游戏服务应载明之资讯
乙方应于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及游戏套件包装上载明以下事项:
一、依游戏软体分级管理办法规定标示游戏分级级别及禁止或适合使用之年龄层。
二、进行本游戏服务之最低软硬体需求。
三、有提供安全装置者,其免费或付费资讯。
四、有提供付费购买之机会中奖商品或活动,其活动内容、奖项、中奖及稀有商品数量等资讯,并应记载「此为机会中奖商品,消费者购买或参与活动不代表即可获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第十条  帐号与密码之使用
甲方完成注册程序后取得之帐号及密码,仅供甲方使用。
前项之密码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机制进行变更。乙方人员(含客服人员、游戏管理员)不得主动询问甲方之密码。乙方应于契约终止后三十日内,保留甲方之帐号及附随于该帐号之电磁纪录。
契约非因可归责甲方之事由而终止者,甲方于前项期间内办理续用后,有权继续使用帐号及附随于该帐号之电磁纪录。
第二项期间届满时,甲方仍未办理续用,乙方得删除该帐号及附随于该帐号之所有资料,但法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帐号密码遭非法使用之通知与处理
当事人一方如发现帐号、密码被非法使用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由乙方进行查证,经乙方确认有前述情事后,得暂停该组帐号或密码之使用权,更换帐号或密码予甲方,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游戏服务之使用权利,并将相关处理方式揭载于游戏管理规则。
乙方应于暂时限制游戏使用权利之时起,即刻以官网公告、简讯、电子邮件、推播或其他双方约定之方式通知前项第三人提出说明。如该第三人未于接获通知时起七日内提出说明,乙方应直接回复遭不当移转之电磁纪录予甲方,如不能回复时可採其他双方同意之相当补偿方式,并于回复后解除对第三人之限制。但乙方有提供免费安全装置(例如:防盗卡、电话锁等)而甲方不使用或有其他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乙方不负回复或补偿责任。
第一项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项之处理时,甲方得依报案程序,循司法途径处理。
乙方依第一项规定限制甲方或第三人之使用权时,在限制使用期间内,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第三人收取费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实之情形致生乙方或第三人权利受损时,应负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游戏历程之保存与查询
乙方应保存甲方之个人游戏历程纪录,且保存期间为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询。
甲方得以书面、网路,或亲至乙方之服务中心申请调阅甲方之个人游戏历程,且须提出与身分证明文件相符之个人资料以供查验,查询费用如下,由甲方负担:
□免费。
□____元(不得超过新台币二百元)。
■其他计费方式(计费方式另行公告于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其收费不得超过新台币二百元)。
乙方接获甲方之查询申请,应提供第一项所列之甲方个人游戏历程,并于七日内以储存媒介或书面、电子邮件方式提供资料。
第十三条  个人资料
关于个人资料之保护,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电磁纪录
本游戏之所有电磁纪录均属乙方所有,乙方并应维持甲方相关电磁纪录之完整。
甲方对于前项电磁纪录有使用支配之权利。但不包括本游戏服务範围外之移转、收益行为。
第十五条  资讯公开
乙方应于游戏网站上提供本游戏服务之伺服器可容纳人数、同时上线人数与连线状况等相关资讯,并定期更新。
第十六条  连线品质
乙方为维护本游戏服务相关系统及软硬体设备而预先规划暂停本游戏服务之全部或一部时,应于七日前于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公告。但因临时性、急迫性或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因可归责乙方事由,致甲方不能连线使用本游戏服务时,乙方应立即更正或修复。对于甲方于无法使用期间遭扣除游戏费用或游戏内商品,乙方应返还游戏费用或商品,无法返还时则应提供其他合理之补偿。
第十七条  企业经营者及消费者责任
乙方应依本契约之规定负有于提供本服务时,维护其自身电脑系统,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电脑系统或电磁纪录受到破坏,或电脑系统运作异常时,乙方应于採取合理之措施后儘速予以回复。
乙方违反前二项规定或因游戏程式漏洞致生甲方损害时,应依甲方受损害情形,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乙方能证明其无过失者,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乙方电脑系统发生第二项所称情况时,于完成修复并正常运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费用。
甲方因共用帐号、委託他人付费购买点数衍生与第三人间之纠纷,乙方得不予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 游戏管理规则
为规範游戏进行之方式,乙方应订立合理公平之游戏管理规则,甲方应遵守乙方公告之游戏管理规则。
游戏管理规则之变更应依第二十一条之程序为之。
游戏管理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规定无效::
一、牴触本契约之规定。
二、剥夺或限制甲方之契约上权利。但乙方依第十九条之规定处理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  违反游戏管理规则之处理
除本契约另有规定外,有事实足证甲方于本游戏服务中违反游戏管理规则时,乙方应于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公告,并依甲方登录之通讯资料通知甲方。
甲方第一次违反游戏管理规则,乙方应通知甲方于一定期间内改善。经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游戏管理规则,按其情节轻重限制甲方之游戏使用权利。如甲方因同一事由再次违反游戏管理规则时,乙方得立即依游戏管理规则限制甲方进行游戏之权利。
乙方依游戏管理规则限制甲方进行游戏之权利,每次不得超过七日
第二十条  申诉权利
甲方不满意乙方提供之连线品质、游戏管理、费用计费、其他相关之服务品质,或对乙方依游戏管理规则之处置不服时,得于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内至乙方之服务中心或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提出申诉,乙方应于接获申诉后,于十五日内回覆处理之结果。
乙方应于官网或游戏管理规则中明定服务专线、电子邮件等相关联络资讯与二十四小时申诉管道。
甲方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挂程式或其他影响游戏公平性之申诉,依第一项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契约之变更
乙方修改本契约时,应于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公告之,并依甲方登录之通讯资料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项进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约之变更无效。
甲方于第一项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
一、甲方未为反对之表示者,乙方依契约变更后之内容继续提供本游戏服务。
二、甲方为反对之表示者,依甲方终止契约方式处理。
第二十二条  契约之终止及退费
甲方得随时通知乙方终止本契约。
乙方得与甲方约定,若甲方逾一年未登入使用本游戏服务,乙方得定相当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通知甲方登入,如甲方届期仍未登入使用,则乙方得终止本契约。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依甲方登录之通讯资料通知甲方后,得立即终止本契约:
一、利用任何系统或工具对乙方电脑系统之恶意攻击或破坏。
二、以利用外挂程式、病毒程式、游戏程式漏洞或其他违反游戏常态设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进行游戏。
三、以冒名、诈骗或其他虚伪不正等方式付费购买点数或游戏内商品。
四、因同一事由违反游戏管理规则达一定次数(不得少于三次)以上,经依第十九条第二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五、经司法机关查获从事任何不法之行为。
乙方对前项事实认定产生错误或无法举证时,乙方应对甲方之损害负赔偿责任。
契约终止时,乙方于扣除必要成本后,应于三十日内以现金、信用卡、汇票或挂号寄发支票方式退还甲方未使用之付费购买之点数或游戏费用,或依双方同意之方式处理前述点数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停止营运
因乙方停止本游戏服务之营运而终止契约者,应于停止终止前三十日公告于官网首页、游戏登录页面或购买页面,并依甲方登录之通讯资料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项期间公告并通知,除应退还甲方未使用之付费购买点数或游戏费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并应提供其他合理之补偿。
第二十四条  送达
有关本契约所有事项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依甲方登录之通讯资料为送达。
前项登录通讯资料若有变更,甲方应即通知乙方。乙方应依变更后之通讯资料为送达。
乙方依甲方登录之通讯资料所为之通知发出后,以书面通知到达甲方,或电子邮件进入甲方之电子邮件伺服器中,推定为已送达。
因甲方之故意或过失致乙方无法为送达者,乙方对甲方因无法送达所致之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準据法
本契约以中华民国法律为準据法。
第二十六条  管辖法院
因本契约而生之事件,双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前项约定不得排除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百三十六条之九规定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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